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南京市工程建设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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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由南京市工程建设交易中心设立的一个专门用于管理农民工工资的账户。在中国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是一支重要的劳动力来源,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农民工的工资支付问题长期存在,给他们的权益保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南京市工程建设交易中心成立了这个专用账户。

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设立解决了工资支付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在过去,很多农民工由于工资支付不到位,经常面临拖欠、延期发放等问题。但是通过这个专用账户,工程建设企业可以将农民工的工资存入账户中,确保工资及时、准确地支付到农民工的手中。这大大提高了农民工的工资收入保障。

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设立提高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透明度和监管效果。以往,工程建设企业的工资支付往往缺乏透明度,容易引发一些不公平和腐败问题。而通过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所有的工资支付记录都会实时记录在账户中,可以被相关部门和工会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农民工的权益得到保护。

南京市工程建设交易中心

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还提供了方便的服务功能。农民工可以通过这个账户查询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避免了繁琐的纸质记录和人工查询的麻烦。同时,他们还可以选择将工资转入自己的银行卡中,方便提取和使用,提高了资金的流动性和灵活性。

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设立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它解决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提高了农民工的工资收入保障;提高了工资支付的透明度和监管效果,防止不公平和腐败问题的发生;同时提供了方便的服务功能,使农民工的工资管理更加便捷。这个专用账户的设立为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权益保护和行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怎么办理

是外地进京企业吗?需要办理进京备案手续,在北京是交易中心办理备案,他们会通知去指定银行办理保证金的缴纳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预留手机号怎么改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预留手机号,带上身份证,到银行柜台办理。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每人一个账户,还是只有公司一个账户?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公司一个账户,这样便于统一管理农民工的工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年检需要什么材料?

账户年检需要提交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要A4纸,并加盖公章。

农民工,没有在企业单位上班,请大家告诉小弟。怎么申请社保

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工单位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 〕489号)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用工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用工单位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根据事实形成的劳动关系,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按各自职责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并协同对用工单位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资金,不得拖欠工程款。

第六条 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项。

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标准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第七条 用工单位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

第八条 用工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

用工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资。

第九条 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条 在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对农民工与用工单位发生的有关工资支付的纠纷和争议,用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相关凭证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责成用工单位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并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 日。

超过30 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

工资计发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第十四条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将劳务分包给有用工资格的劳务分包企业。

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个人或组织的,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由发包方承担相应的支付义务。

第十五条跨县(市)施工或者省外来滇施工的用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工情况,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款专户。

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工程价款的3 %

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属于什么性质?基本建设资金还是其他?

应该是专户,应该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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