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这里,我们将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规定进行详细分析,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语言文字作为人类交流和表达思想的工具,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中,汉语拼音作为一种拼写和注音工具,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被规定为国家通用的语音文字系统,其背后蕴含着深刻…。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这里,我们将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规定进行详细分析。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语言文字作为人类交流和表达思想的工具,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中,汉语拼音作为一种拼写和注音工具,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被规定为国家通用的语音文字系统,其背后蕴含着深刻的文化、政治和教育意义。

汉语拼音方案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一部分,为汉语的拼写和注音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在过去,汉字作为汉语的主要书写形式,存在着繁复的字形和音形不符的情况,给学习者和使用者带来了一定的困扰。而汉语拼音的出现,通过将汉字的音节与拉丁字母相结合,实现了语音和文字之间的对应关系,简化了汉语文字的拼写和注音,提高了文字的传播效率和学习效果。

汉语拼音方案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的规定,体现了对语言文字规范化的重视。作为一种规范化的文字系统,汉语拼音方案的制定和推广,有利于提高语言文字的规范性和标准化程度,减少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歧义和误解,促进语言文字的统一和规范发展。在现代社会中,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不断扩大,规范化的语言文字系统不仅有助于加强沟通交流,还能提升国家形象和软实力。

汉语拼音方案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一种形式,具有传承和创新的双重意义。在传承方面,汉语拼音方案继承了传统汉字文字的基本音节和拼音体系,保留了汉语特有的音韵系统和语音规律,有利于维护和传承中华民族的语言文字文化传统。与此同时,汉语拼音方案也具有创新性,通过借鉴西方拼音系统的优点,结合汉语的特点,创造了一套适合现代社会需求的拼音和注音工具,为语言文字的推广和发展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规定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旨在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统一化和传承创新。作为一项重要的语言文字政策,汉语拼音方案的推广和应用,将对提高国民素质、促进文化交流、推动教育发展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通过不断完善和推广汉语拼音,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和传承语言文字文化遗产,提升国家在语言文字领域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汉语走向世界,实现文化软实力的崭新高度。


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A注音字母B《汉语拼音方案》C中文和英文

《汉语拼音方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18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如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否规定:“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用汉语拼音拼写普通话以什么为书写单位?

以词和词组为书写单位

用火星文算不算违法?

现在火星文只是在网上流行的,并不具备语言法中的所规定的必须使用规范文字的范围。

如果在上述的(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招牌、广告用字;(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等方面使用的话,属于违法行为。

我国语言以什么作为拼写和注音

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国际音标 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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